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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醉驾电动车被究刑责 专家称法律依据仍存疑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袁定波、卢杰 发布时间:2012-06-25 12:19
6月25日,法制网(法制日报)刊登“多地醉驾电动车驾驶人被追究刑责法律专家表示:超标电动车入刑法律依据仍存疑”文章。该文章发表了三个观点:一是各地判法不一,二是标准尚未激活,三是尽快统一适用。
文章指出,江西省上饶市警方近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逮捕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肇事的杨某。杨某成为上饶市首例因醉酒驾驶电动车遭到逮捕的嫌疑人。数天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当地首例电动车醉驾案。驾驶超标电动车到底能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制日报》记者于6月24日采访法律实务界人士和法学专家后发现,这一问题仍然待解。
据第一足球网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张磊介绍,“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辆,我国刑法和相关部门均没有明确规定。张磊认为,对于“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不应仅从电动车的质量、时速上进行判断,还应从车辆管理、车辆安全装置、灯光和信号装置、制动性能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即使超标电动车重量超过40公斤、车速超过每小时20公里,也并不必然说明其就符合机动车条件。”他表示,在国家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不宜贸然认定“超标电动车”就是机动车,进而认定相关醉酒驾驶的人员构成危险驾驶罪。
摘编:何觉林;   摘编日期:201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