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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警部门:3年过渡期,超标电动自行车用“临牌”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06 16:32

为加强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兰州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实际,制定了《兰州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过渡期管理办法”),并于近日公布实施。11月28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本报向社会详细解读了“过渡管理办法”的细则。

据介绍,过渡期管理办法之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

需在过渡期管理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过渡期为3年,自2018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

过渡期管理办法实施后,不得再购买、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办法实施期间,兰州市公安交警、质检和工商等部门将加强执法,

对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或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细则解读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时间

适用范围:2018年11月9日之前已经购买,但因未纳入产品目录不能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

请广大市民朋友参照您的电动车合格证和购车发票等材料,如果是在2018年11月9日前购买,且不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省公安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产品目录,那么您的车辆就属于《办法》所指的超标电动自行车。

适用时间:办法过渡期为3年,自2018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8日。另外,在2018年11月9日办法实施后,不得再购买、使用超标电动车。

二、《办法》规定如何申请临时号牌和行驶证?

兰州公安交警部门将在各辖区交警大队专设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轮椅车办证点,并免收工本费,市民朋友们请携带所需证件前往办理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相关事项。

1.办证时效: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

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2018年11月9日起6个月内,向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并鼓励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参加相关保险。

2.申请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属于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暂住证)及复印件;车辆属于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材料。(2)购车发票等超标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遗失的,可以凭借售车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企业印章)和所有人本人有关情况的申告说明作为来历证明;售车企业也无法提供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的,可以凭借所有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的车辆车架号、电机号(或发动机号),由派出所根据查询结果出具属于(不属于)盗抢非机动车的证明,当事人持不属于盗抢非机动车的证明申请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属于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发放、捐赠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由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出具归属证明。(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如合格证遗失的,可以凭本人有关情况申告说明和生产、销售企业出具的书面说明或实际车型目录资料代替。

在用超标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申请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除提交第一款所列资料,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下肢残障证明。

另外,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申请临时号牌和行驶证机关申请补领。已申请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灭失、报废解体、临时号牌被依法撤销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三、《办法》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时,如何正确通行?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年满16周岁,确保车辆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上路行驶,并按照规定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内,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不得逆向行驶、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不得醉酒后驾驶、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非下肢残障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车辆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车站、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车辆停放场地。超标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四、《办法》规定违反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办法实施期间,对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或办法规定的,兰州公安交警部门将按照《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1.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50元罚款;

2.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50元罚款;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以及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的,予以收缴,处200元罚款;

4.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

摘编:admin888;   摘编日期:2018-11-29